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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三、费用缴纳1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2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四、用人单位申报(一)申报人员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二)申报方法1批量险种登记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种登记。2单人险种登记用人单位应通过企业版软件(V438)报盘为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增员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五、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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