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老李夫妇有3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大学毕业后分到外地工作,其余两个儿子在本地工作。1997年,老李在改建自家楼房时向朋友老张借款15万元,并立有字据。借条上写明,两年后一次性还清,自己如果死了由其三个儿子偿还债务。1998年底,老李夫妇在一次车祸中双双丧命,3个儿子在办完老人丧事后开始协商遗产的继承。老人生前除楼房外再无财产,于是3人商量对两层楼房予以继承。大哥表示自己在外地工作,且条件还不错,愿意放弃继承权。老二和老三对此很感激,两人便协商各继承房屋4间。1999年,老张拿着老李的借条找到老李的二儿子和三儿子,要求其对其父的借款进行偿还。二人商议三兄弟每人拿出5000元替父亲还债。当向老大要钱时,大哥认为钱是父亲借的,自己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对其债务也没有清偿的义务。老张见老李另两个儿子都已还了钱,而老大死活不还钱,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老大清偿其父所欠之债。问:本案中,老大是否应该为其父亲清偿债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谁继承遗产,谁就有义务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债务,本案中老大在处理完父母丧事后即表示放弃继承,所以对父亲所欠债务也不承担偿还责任。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