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的问题上,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也极为有限。民主如果缺乏监督机制的保障,那么流于形式就在所难免。
f3“求全责备”的观念。一般来讲,才干越高的人,其缺点往往也越明显,“有高峰必有深谷”,谁也不可能是“十项全能”。然而,道理归道理,实际归实际。在现实生活中,妒贤忌能、求全责备的陈腐观念目前仍有市场。在用人问题上过分苛求,先看人家不能干什么,再看人家能干什么,眼睛总盯在缺点上。实际上,用人的目的不在于如何减少其短处,而在于如何发挥其长处,短处应靠制度约束,长处应靠制度激励。认识不到这一点,就可能埋没和浪费人才,降低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二)制约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体制因素。制约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体制因素。总体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新旧体制的碰撞日趋激烈,各种矛盾逐渐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有效突破旧体制的束缚,改革的本意就不能真正落到实处。1法制不完善。就我国公务员管理而言,其法制上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规不健全。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内的40多个法规,基本囊括了公务员管理的方方面面,形成了一个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核心的法规架构,但这些规制还不能真正适应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为:立法的位阶不高,只是一些条例、规章;立法不够全面,一些涉及到公务员管理核心层面的规章还没有建立;立法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尚缺少一些单项法规等。第二,“人治”问题。尽管我国在公务员立法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存在,且在管理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人治色彩。所谓人治,是相对于法治而言的,人治的泛滥必然导致法治的缺失。尽管传统的影响依然存在,但公务员法规所约束和调整的对象不是普通民众,而是直接掌握和行使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强大的渗透性的行政权的“政治人”;2不应再受人治思想的束缚。第三,腐败现象。我国正处于现代化的进程之中,而现代化进程给一个社会带来的腐化,其程度同传统社会的性质以及现代化进程的性质很相关。3长期以来,政府工作公开程度不高,习惯于搞暗箱操作,一些该透明的东西不能透明,为不正之风的蔓延和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致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些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速度与其不断被提拔和权力的增大是有着正比关系的,使我们不能不对现行制度的一些漏洞产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