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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6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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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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