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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思考2009年10月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时,徐显明委员说,这两个报告总体上我认为都是高水平的报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不留情面地把自己的问题一一坦露出来,非常难得可贵,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的决心,对此我非常地赞赏。他说,超越工作层面,换个更高的角度看,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还应该作一些更深入的思考。现在司法不公和司法不廉,就像报告里讲的,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不公”加“不廉”,正在营造一个巨大的铁球,而这个铁球是停在一个斜坡上,按照惯性定律,这个铁球是一定要下滑的。我们现在要采取很多的措施,要么用肩膀去顶住这个铁球,防止它下滑,要么用各种力量去缚住它,往上拉,防止它下滑,目前就是这样一个状态。两高在防止铁球下滑上做了巨大努力,采取了许多措施,这是应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怎么把这个斜坡改为平途,这是个更大的问题。而这个斜坡是什么呢?就是目前我们的司法体制。徐显明说,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上,我建议:第一,促进“司法一元化”建设。1、司法一元化有四个内容,处在核心位置的是司法价值的一元化。目前,我们国家司法价值是割裂的,最高人民法院表述的司法价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表述的司法价值差异很大。司法价值不同,必然导致司法追求不同。所以价值应该走向一元化。要用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所表述的,严格把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唯一的追求,而不再追求其他的价值。2、司法伦理一元化,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个从事司法职业的人员,应该有相同的职业伦理。但目前这三个职业阶层,职业伦理的要求各不相同,职业伦理一旦割裂,司法者的从业标准就会出现较大差异,这就等于认可职业伦理水准高的人可以向伦理水准低的人看齐。3、知识结构应该一元化。司法工作是高度职业化的工作,当知识结构不一致的时候,他们之间使用的概念、思维、逻辑就会不同。比如犯罪,法院用的犯罪概念和检察官、律师用的犯罪概念若不达成一致,犯罪就难以认定了,知识结构的问题是法学教育的问题。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教育,尤其是进入职业这一层面后,也是割裂的。最高人民法院有自己的院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自己的院校,现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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