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5号颁布时间:199712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根据《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规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三)为便于开展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原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名称,要统一按照新的非领导职务名称改称,并且必须与上述职务名称的规格相一致。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
f(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年龄不超过59岁,即任职后应能工作满1年以上;(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