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为原则,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例外。
⒉法律事实牵连型,是指引起民刑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并非同一客观事实,部分构成要素出现交叉的民刑交叉案件。这里的交叉包括行为主体的交叉、行为内容的交叉和行为对象的交叉。行为主体交叉是指犯罪行为人同时又是民事行为侵权人;行为内容交叉是指行为内容既是刑事法律事实组成部分又是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部分;行为对象交叉是指犯罪行为侵害对象同时又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民刑交叉案件一般以刑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为例外。
二、“校园裸贷”民刑交叉的事实认定
2016年9月28日,《齐鲁晚报》一则题为“多地高校女生陷裸贷风波被迫卖身还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校园裸贷”的贷款方利用上QQ群、借贷宝等科技手段向女大学生宣传“裸条借贷”手续简单、无抵押、快捷方便的优点,吸引其贷款,但利息远远超出了民间借贷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年利率四倍(24)的司法规定,如部分周利息竟达到30,逾期进行复利或罚息计算,另外扣除10借贷手续费。一旦还款逾期,贷款方即公开销售女大学生的裸照及个人信息,甚至明码标价,逼迫其卖身或被包养。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据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来界定民事违法构成要件与刑事犯罪构成要素。“校园裸贷”附属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民事、刑事法律的行为,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校园裸贷”侵犯隐私权的事实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女大学生向贷款方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裸条照片行为,不是隐私处置权的行使,而是委托保管行为,是否公开隐私的决定权在女学生身上。“校园裸贷”的贷款方为逼迫女大学生还贷,或张贴宣传单,或刷微信圈、QQ群、贴吧,公开披露贷款女大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个人信息如电话、电话服务密码、身份证、家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