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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鉴定人条件
361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鉴定人权利
371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f373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374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375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38鉴定人义务381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382正确及时地做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方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383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384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41重伤一级411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412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413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414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415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416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42重伤二级421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422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f423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424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425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426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427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28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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