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4人恶意串通利用了D公司的业务渠道,除董事李某、总经理乔某的各20万元收入归公司所有以外,监事周某、股东王某各20万元的收入也应收归D公司所有。(3)罢免乔某的总经理职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是,罢免李某的董事和周某的监事职务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只能提议,不能罢免。(4)股东的资格是基于出资,按照现行法律,不存在罢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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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0分A是甲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长,连续多年持有公司12的股份,2006年1月,因涉及现董事长B严重违反《公司法》和章程进行活动一事,A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以更换董事,并通过更换董事来更换董事长。董事会对此未予答复。A又向监事会要求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监事会不予理睬。2个月后,A遂自行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待审议事项为更换董事。2006年5月8日,临时股东会召开,会议过程中,B表示应由他来主持会议,遭到A的拒绝,会议最终使B落选。B主张该临时股东会的召开违反了《公司法》,剥夺了《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请求法院判决该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问题:法院能否支持B的主张?
法院不能支持B的主张。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为了防止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而导致股东大会会议无法召开,《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能或不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f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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