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人员试用期见习期
第八条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被派遣人员中派遣结束时间有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终止时间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
延伸到该派遣人员结束时间。
第九条被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派遣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2)派遣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
(3)派遣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
特殊用工与特殊人员的试用期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试用期满之前乙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录用
条件的,乙方有权遣返回甲方。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的见习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低于1年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
(2)有1年工作经验以上的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不安排见习期。
乙方应在见习期满之前对劳动进行考核,达到见习要求的,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
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达不到见习要求的,
乙方有权派遣回甲方。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乙方安排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
省(市)
市工作,如安排的派遣
劳动者不在上述地址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在附件(附件3)中列明。
乙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变
更了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应明确拟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职责,乙方应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
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其工作岗位,乙方变更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及
时通知甲方。
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应服从乙方的安排,乙方据以考核甲方派遣劳动者规章制度应符合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经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后,其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乙
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
第十三条甲方派遣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精力按时、按质、
按量完成乙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单位或个人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一
旦发现,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
第五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要求派遣时向被派遣
劳动者明确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每天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