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省级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转变企业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与主要措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系统工程。第二条为了进一步引导、规范和创新全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促进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优化发展服务环境,《中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设立的,面向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或企业集中区企业开展的公共服务活动,提供设计、研发、试验、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培训、信息化、交易等共性需求的公共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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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为产业集群或企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益、准公益或低收费服务的机构,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第五条服务平台的建设考核和认定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六条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每年认定一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认定为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省级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较大规模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或具有特色与优势的园区中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设备及配套设施,比较完备的制度和运营体系。(二)年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不少于40家,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组织多种服务资源的能力,具备多种公共服务功能,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基本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三)具有较完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所必需的公用设计、研发、试验、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培训、咨询、交易、检索与查询等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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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报服务平台的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位于县(市、县建制管理区)的,由县(市、县建制管理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上报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