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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接受周建波家属的委托,由我出庭担任其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及刚才庭审,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周建波不构成抢劫,理由如下:一、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认定20xx年3月25日,周建波利用苹果5S模型机冒充真手机向被害人李元元以人民币1200元出售。被告人周建波在得手后骑上摩托车准备逃离时被被害人李元元识破,李元元上前抓住周建波摩托车架尾部不放,周建波不顾李元元的安危仍加油门逃离现场。这里有一关键点不符实际,即周建波骑上摩托车离开时并不知情李元元有抓住其摩托车尾部货架,也没有不顾李元元安危加油门逃离。首先,周建波本人的几次供述均讲到其当初并不知情受害人有抓住摩托车尾部,其骑上摩托车后加油门只是符合一般的驾驶习惯,并没有刻意而为之其次被害人的两次供述中,对公安承办人员问你拉住那个抢你钱的人的摩托车后架时他是否知道类似问话时,均是用“应该知道”“肯定感觉到”等推测性的回答,同时被害人也没有讲到被告人当初有回头看的情节,故所有的被害人有关这一情节的陈述均是其个人主观推测。而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仅凭着被害人的供述就认定这一情节,本辩护人认为是有违刑法证据必须严谨的原则。最后,本
f案案发时在场的其他三名证人,其中两名证人周军强、周木根的陈述中没有讲到当时有看到被告人因为后面有人拉着车架而转头看的情节,另外一名隔壁卖草莓的胡春仙的证言,也只是讲到当时看到被害人跌倒在地,后又爬起来追了几步,没追到就停下来了,并没有看到被告人骑上车后扭头看的情节。综合以上三点,不管是利害关系的两名当事人,还是其他在场证人,本案所有在案发现场的人均没有看到或讲到被告人周建波知情被害人抓住被告人摩托车尾部,因此公诉机关对这一情节的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二、公诉机关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前提下,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我们对被告人用手机模型冒充真机骗取被害人1200元钱的事实及被害人李元元因追赶被告人受伤的事实并不否认,但是周建波对受害人抓住其车架尾部受伤的事实并不知情。既然不知情,那么就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诈骗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也就是缺少抢劫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同时也不构成抢夺,因为当时被告人是用诈骗的手段已经取得非法利益,并没有实施抢夺的行为。三、要提前法庭注意,根据本案案情,退一步假设公诉机关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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