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九)完成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六条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国防科工委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
f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二)负责本系统无线电频率的管理,经所在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审批本系统专用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三)审核本系统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四)参与组织实施与本系统有关的无线电管制工作;(五)办理与本系统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六)组织实施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七)协调与本系统有关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干扰事宜;(八)完成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七条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海军试验基地,军区空军,以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完成本军区、本军兵种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八条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通信部门,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第九条使用无线电设备较多的总部各业务部门,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条各种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率,必须实行统一划分、分配和管理。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指配。第十一条无线电频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指配:(一)分配给军区的无线电频率,由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指配;在军区范围内使用军民共用的无线电业务频率,除本条第(二)、(三)、(四)、(五)项已有规定的以外,经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以后,由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指配;(二)分配给水上无线电导航、水上移动等业务使用的频率,由海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指配;(三)分配给航空无线电导航、航空移动、航空固定等业务使用的频率,由空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指配;(四)分配给第二炮兵、国防科工委的无线电频率,分别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