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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思想观念上,同时也在于政治法律等制度的设计上。陈寅恪先生就认为儒家对中国的影响集中于“制度法律和公私生活”。他说:“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为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实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钜者,实在制度
f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转有不如佛道二教者。”
六、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一)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比如有的应判刑,却不判刑有的应判重点儿,却判得很轻有的罪行该判死刑,却判成有期徒刑,甚至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所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封建特权法思想对今天的法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了解了这些之后,我们就要靠不断的完善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使之更加合理、更加公平,使整个社会向着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二)“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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