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单位试用版)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6年8月
f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用版)
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辖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规范性应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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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用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3名词定义31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意外事故的发生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受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