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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67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杜家毫201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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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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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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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和企业,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可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缴费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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