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由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7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
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部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城管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所属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灞生态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执法分局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
f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
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
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
府决定,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城管执法实行属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