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后于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修改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
审计法共分七章、五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六条,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审计法的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审计监督的原则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本章共九条,包括了审计机关的设立、工作关系和经费,审计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本章共十五条,本章通过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及其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等,确定了审计机关的十四项职责。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些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
f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5、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6、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政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社会捐赠资金包括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9、、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