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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f(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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