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核。复核的重点内容是:各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国家下达的规划目标;以县为单位具体核实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图件,划定地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做到图数地一致等。必要时,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农业部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复核、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给有关省(区、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整改。(4)省级确认经国土资源部复核认定各项成果符合要求且经省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基本农田
f图表册、数据库、标志牌等其他成果不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善后再核发验收确认函。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任务、质量与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比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成有关县(市、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区)3、成果报备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州、省、国家五级备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报备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各地应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报备到国土资源部的信息,由省级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四、技术要求(一)调整划定要求1、调出要求(1)应调出的基本农田
f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规划期内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的基本农田。(2)可调出的基本农田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但现状基本农田中,1999年以前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技术规定划为基本农田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以及1999年以后,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生态退耕除外)由耕地变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可调整地类可继续作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严重损毁、污染的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2、调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