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限制;1632符合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法人投资者经营加工工业已包含增值税的,并把其所生产的商品出口的项目;164自从授予稳定证书之日起开始算进行投资结束期限。165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持有稳定证书者法人将可以向负责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其稳定证书的延期。如该申请被视为具有原理,可最多延期两年。十七、关于申请稳定证书171符合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标准的法人投资者向负责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管理局提出其稳定证书的申请。172稳定证书申请应附加以下文件:
f1721关于符合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出申请法人的声明书;1722提出申请法人介绍信、国家注册证书、如在法律上规定,从其他授权机构所授予的特别许可以及其他证书文件复印件;1723关于推广现金技术设备的介绍;1724如在法律有规定,则附上对自然环境影响的总体评价;1725项目投资额若不低于100亿图格里克则附上其商业计划,高于100亿图格里克以上则附上其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八、授予稳定证书181负责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构在收到稳定证书申请和相关资料后30天之内,根据本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决定是否授予稳定证书。如认为有必要,该期限可以延长15天。182如负责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构决定授予稳定证书,在稳定证书上进行相关书写,将证书发给项目执行方在蒙古国注册的法人。183投资项目如不符合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或者材料文件不全,则负责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构在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关根据的拒绝授予证书的答复将以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184每当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有所更改,负责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构可根据持有证书法人提出的申请,将对其稳定证书进行更改。十九、废除稳定证书191负责投资事务国家行政机构根据下述依据,可作出废除稳定证书的决定:1911稳定证书有效期已结束;1912稳定证书持有法人提出申请或者该法人解散;1913稳定证书持有法人完全撤出或转移出去其在蒙古国境内所进行的投资;1914确定稳定证书持有法人通过非法材料文件获得稳定证书;1915权力继承方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1916违反了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f1917外国国有资产法人被确定未获得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1918稳定证书持有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投资;1919稳定证书持有者签订了投资协议;192负责投资事务国家行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