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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有哪些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本文主要是讨论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
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可见我国税制经历了从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到不征收营业税的转变。二、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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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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