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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部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的器材、装备、物资及运输车辆。
第四章应急救援预案的教育和演练
第十四条总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程序。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总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自救措施,使职工熟悉预案和自救措施,掌握具体的处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应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有关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和周边群众都能较熟练掌握安全事故的防护及自救方法。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所在地应与周边地区村镇、企业建立日常的通讯联络点,使周边地区的村民或企业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向项目部报告。
f第十八条按应急管理体系可把应急演练分为二级单位内部应急演练、总公司应急演练及分公司与项目部联合应急演练。其中二级单位内部演练由各二级单位针对各自单位危险目标,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技安处对其进行监督;每年由项目部针对工程某危险目标进行一次项目部级演练;项目部及地方联合演练,由地方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按演练目标(项目)可分为全面演练、部分组合演练和单项(专项)演练。消防专项演练,由保卫处消防队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度至少进行两次;其他专项演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二级单位每年分别针对各自单位危险目标进行一次部分组合演练。企业每年进行一次部分组合或全面演练。
第五章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修订
第二十条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应定期(3~5年)进行评审和修订。
1、各二级单位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对口职能部门组织相关部位和人员评审修订,由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发布。
2、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由技安处牵头组织的预案修订小组内部评审和修订后,还应通过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审,由总经理批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1、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2、企业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时;3、关键设备更换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4、应急处理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时;5、年度风险评价(审),发现新的潜在紧急情况或重大隐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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