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结合中国国情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应急管理标准,推动中国先进应急管理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标准制修订、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f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归口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
(三)组织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和复审等工作,组织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复审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应急管理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五)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六)综合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七)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八)负责对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监督与考核;(九)负责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材料的备案;(十)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负有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业务把关职责:(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
f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二)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提出,组织标准
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三)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
施和监督;(四)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
流;(五)负责对有关技术委员会下属分技术委员会(以下
简称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六)具体指导相关领域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七)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评估、
监督与考核;(八)负责相关领域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的技术组织,为标准化工作提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