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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工作制度一、药事管理(一)药事管理暨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医院主管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医务科及药学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二)负责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我院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审核制定我院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根据《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建立新药引进审批制度,制定新药遴选原则,组织对新药的评审论证工作。(四)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对我院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五)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途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定期组织临床药师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点评与干预,点评结果及时通知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六)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我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通报和解决问题。(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八)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九)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学委会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物,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十)制定药品采购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安规定购入药品;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入库检查、验收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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