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有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是特别法最后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担保财产的处分抵押权的从属性规则担保物权竞合规则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并结合担保交易和审判实践的需求适时制定司法解释以解决新的担保物权制度规则的正确具体适用问题二物权法第四编司法解释起草中需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如何妥善解决担保物权制度规则冲突并正确解释规则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就目前的调研情况看以下几个问题是我们制定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所需要重
f点解决的问题1关于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对独立担保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由于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并由此产生异常严厉的担保责任因此担保实务和审判实践对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存在较大争议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滋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等弊端尤其是为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论证过程的态度非常明确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184号终审判决表明该立场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秉承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但书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