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进度和有效报账资料申请核销报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支付完成后,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二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的;三拼盘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四违反有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的;五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规定的。
第三章
报账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需提供的有效原始凭证包括:项目批复
文件和采购合同协议;收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支付票据;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或工程实施方案;验收
f报告。农户现金实物发放到户的需提供花名册,花名册应明确农户姓名、家庭人口、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领取现金金额、实物数量和价格、农户签名、发放人签名和村干部签名等。第十六条报账人要据实填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见附件
2),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七条报账资料复印件。报账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查并支付资金后,加盖“财政扶贫资
金已报账”印章。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留存报账原始凭证,财政部门和报账人留存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审批用款计划和《直接
支付申请书》,审查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专户直接支付指令,协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清算。第十九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报账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财务
人员,负责财政扶贫项目专账的报账资料审核、记账核算、项目会计报表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接收预算指标、报送用款计划及《直接支付申请书》。第二十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主动协调配报账人负责收集整理报账资料、提出报账申请等,并对报账
合各部门,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参照工资统发方式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发改、民委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提供
f虚假资料,要立即停止报账,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检察等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
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