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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安排。
①、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当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职工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五:第五:未休年假工资折算基数不含加班费
f《实施办法》在对用人单位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基础在原有工资总额概念上有所突破,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对工资的规定一般是依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作为规范,该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实施办法》在对职工月工资规定时在原统计局工资总额的基础上作了突破,将加班费部分从中剔除,有可能是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而给予照顾的考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规定如下:
①、日工资收入指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②、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二、《实施办法》存在的缺陷、《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在原有《条例》基础上对《条例》相关未明确的部分作出了更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实施办法》还是存在一此缺陷,具体表现在:
①、《实施办法》对《条例》“连续工作满一年”具体解释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但此处连续工作满12《实施办法》个月以上的”条例》连续工作满一年”具体解释为“个月以上是否包含前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笔者认为此处如果不包括前一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那么会存在劳动者的年休个月以上是否包含前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假有可能会跨年度休,但《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这不造成了条款相冲。劳动者要休当年的年休假但因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但用人单位又不能因没有劳动者本人的同意而将其年休假跨一年度安排。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两难处境。此其一;其二如果对“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理解为包含劳动者以前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那劳动者又怎样提供证明,表明其以前曾工作已满12月以上,并且连续;其三,连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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