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有人说,退休人员不需要工作,享受退休金,所以当受到伤害时需要就医治疗时,没有误工费。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误工费是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不是根据退休年龄确定的,所以误工费的有无跟退休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说享受退休金,无额外收入的退休人员没有误工费损失,只是由于其固定收入即退休金没有减少,所以不用赔偿误工费。现实中,还有很多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获取劳动报酬,他们不仅有退休金,还有额外的收入。当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其无法在新单位继续从事劳动,额外的报酬受到损失。如果不赔偿他们的误工费,这也是不公平的。退休人员另谋新工作,并取得额外的固定收入,由于侵权行为导致额外固定收入的减少,那么该退休人员就有权要求赔偿误工
f费。延伸一下,一、按照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费的标准,农村居民也有误工费。因为农民需要从事农业劳动,如种粮食、蔬菜等,因为受到伤害,无法从事劳动,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失,这部分损失也要赔偿,属于误工费赔偿。二、误工费与间接损失的关系,笔者认为误工费是间接损失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间接损失,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实施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没有发现关于“间接损失”的规定,它只是学理上的表述,一般指本应获得但由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没有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