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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行为。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C、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七条:第七条:店址的选择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2.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第八条: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加盟店除了开设的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须与总部另签订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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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十一条: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员参加总部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4.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一至二次的定期总会和一些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间。5.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情况作绝密资料保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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