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当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单位”)第三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派遣单位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单位。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第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派遣单位确定。新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第六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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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服务。
第七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第九条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第十一条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第十三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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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4、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