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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凡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均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十二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负。门诊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f第十四条职工住院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后,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职工20,退休人员15。鼓励职工到基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职工、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各降为15、10。
一个参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时,为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对职工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费用以及使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一定比例,然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省医保中心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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