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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模式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大规模资金,如拆分上市,而吸纳VCPE进入融资的可能性。2初创期互联网金融企业。“初创期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专门从事某一特定领域的新兴金融服务企业,该类企业业务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但资金门槛相对较低,由于该类企业目前大都处于发展初期,成长空间大,VCPE风险资本进入后的可获利空间大,因此受到VCPE的重点关注和投资。3本文研究范围的厘定。由于本文是基于VCPE的视角来研究互联网金融,因此,本文的研究讨论的主体对象是初创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受到VCPE的重点关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分为网络借贷、支付业务、渠道业务和虚拟货币四类。从上表可以看出,VCPE关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1)网络借贷。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银监会与小额信贷联盟的官方表述中将其翻译为“人人贷”,是指投资者通过网络中介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借款者。P2P网络借贷有三大特点:①交易成本低。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直接通过网络P2P平台发布资金供求信息,达成贷款交易,相比传统信用交易成本更低。②风险分散。通过P2P达成的通常为小额借贷,同时可以存在多个借款或者贷款对象,在最大程度上分散风险。③交易门槛低,扩大金融服务范围。传统银行贷款对于借款者的要求较高,较难满足借款者小额、短时的借款需求,而P2P网贷平台不需要抵押担保,“小额分散”的投资原则大大降低了资金供需双方的门槛,金融服务的范围更加广泛。基于以上优点,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外迅速发展。P2P网贷业务能够更加灵活地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同时可以给予投资者较高的回报。但是在中国,目前P2P的监管法制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2013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P2P行业划出红线,相对明确地界定了P2P网贷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明细的监管措施出台。逐渐明朗化的监管环境有利于P2P的健康发展,不过P2P网络借贷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只有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以保障资金安全,企业才能正常运转。(2)支付业务。支付业务即“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通过互联网结算支付大大提高了资金划拨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第
f三方支付平台独立于交易双方,事实上能够对双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和监督的作用,也降低了交易违约的风险。作为发展较早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环境也发展得相对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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