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第四章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第十五条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第十六条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第十七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第十八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f第十九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第五章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第二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第二十一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第二十二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第二十三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