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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主要履行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检查等执法职责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界定以及综合管理。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不同执法领域、工作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各职组可按照不同职位特点和人员素质要求,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组、职系、职位的设置、调整和取消。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职位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一)职位名称;(二)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质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三)通过招聘方式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四)通过逐级晋升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五)本职组、职系以外的公务员转任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六)其他需要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内容。职位说明书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其内容应当由所在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一般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根据职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也可对职级设置、职务名称进行调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八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所在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
f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8,均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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