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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第三条公司应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部门要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度。第四条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和管理会计档案。第五条公司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条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都要有合法的凭证并要经过有关人员审核。第八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九条公司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十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f第十一条公司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应遵循一贯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的,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二章资产的核算第十二条公司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公司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公司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公司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外币现金和存款,应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第十五条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公司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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