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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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09日10时19分 r
来源:公安部网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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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r
第 124 号r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r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r
2012年9月12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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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r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r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r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r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r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r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r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