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机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企业(包括汽车制造及配件制造企业、铁路运输及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企业、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企业、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企业、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企业、金属制品企业、通用设备制造企业、专用设备制造企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企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仪器仪表制造企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
1111未取得营业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应取得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11资质111缺少证照资质证照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
1113未取得防雷装《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置竣工验收文件验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1114新、改、扩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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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依据说明
未取得“安全三同时”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批复文件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3其他121安全1211未按规定建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含职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理机构)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置缺陷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