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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7号国资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范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期经济责及经营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审计是指依据国家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劢,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一)企业负责人离或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定,组织开展经济责审计工作。(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或者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20040823
f展经济责审计工作;对亍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期或定期经济责审计制度。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与项经济责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纠正违法违行为。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中履行下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章制度;(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与项经济责审计;(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审计工作。第九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3种形:(一)按国家有关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二)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务;(三)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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