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15日1733国家外汇管理局【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
凤凰网财经讯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15日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为通知及规定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f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它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它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第五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