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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试行
标准名称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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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版本号
发布日期
拟稿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公司诉讼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作为与集团法务部的工作对接人,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法务部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公司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二)指导、协助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三)审批所属公司诉讼律师选聘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四)定期对集团全辖的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健全案件预警机制。第七条案件责任单位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第八条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法律事务管理岗
f(一)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所属公司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但集团法务部认为应由其处理的诉讼案件除外;
(二)选聘、管理及配合所属公司外聘律师开展诉讼案件处理;(三)集团法务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案件上报
第三章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一)以集团公司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名义起诉对方的,案件责任单位的有关
业务部门(或直接承办人)必须填写《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附件一)报请本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集团法务部由集团法务部根据案件性质报集团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