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管部门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五十六条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
15
f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任务。(一)省级监管部门负责主管监督、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
督的工程项目如下:1.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工程;2.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
工程;3.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内河三级
及以上的航道工程、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4.30万吨级及以上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二)市级监管部门负责主管监督、县级监管部门协助监
督的工程项目如下:1.国家高速公路网之外的高速公路工程;2.国、省道公路工程;3.除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水运工程。(三)县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及渡口等工程。(四)上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为主监管的工
程委托下级监管部门监管。(五)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
部门或其委托的港口监督机构依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相关水运工程的主管监督。
第五十七条省、市级监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五十六条规
16
f定,结合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全省和各市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各级监管部门为主监督的具体项目。
第五十八条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附件4)。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五十九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六十条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
17
f查的主要内容包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