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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发表日期:20130902点击:3353【编辑录入:admi
】来源:城乡规划局
第一章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绵阳城市规划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各
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
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块内的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
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
技术规范执行。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七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执行。
f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
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执行。
城市建设主要类用地兼容表
表21
道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业服务与公共服务设施设施办公、文序号兼容性质化活用地性质动RA3A91、A2(A不含6A6)1居住用地RA×△×△××△△√ABMWSUG他其业用地储通地工流仓交用地物路与共设施绿公
公共管理2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3设施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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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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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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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物流仓储道路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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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公共设施7用地8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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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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