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健全和完善参政党的内部监督机制
吉秀华
2008年,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八个民主党派全部成立了中央监督委员会,并通过了各自的党内监督条例(草案),这标志着中国民主党派的内部监督机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但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各民主党派来讲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文拟从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的构成要素、必要性和路径选择等方面做一探讨。一、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及其构成要素所谓机制,是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与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参政党的内部监督机制,是指参政党的组织和成员之间进行互相监察和督促的过程和方式。内部监督是区别于外部监督而言的一种监督方式,它是同种社会群体的自体监督,是相同社会角色的自我约束和监督。考察和研究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必须把内部监督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在监督过程中各要素、各环节的相互关系,才能构建一个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关系协调的有效运行机制。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包含着监督活动的的诸要素,但又不等于各个要素,也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累加,而是诸多具体要素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启动、调控和保障下,构成的有机整体。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围绕监督谁、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展开的,因而其要素包括监督主体、客体、内容、依据和处置等五种要素构成。其中,监督主体和客体是两个基本要素,是矛盾统一体的两个方面。监督主体是指监督的发动者、实施者,又称监督者;监督客体是指监督的对象,又称被监督者。从广义上来说,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具有一致性,监督主体和客体都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但监督客体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监督过程中,如果离开了具体的特定的监督活动,两者可以相互转化。同一党组织或党员个人在实施监督的同时,自身又有可能成为被监督者;在一种监督关系中是监督客体,在另一种关系中又可能是监督主体。这种现象可以同时并存,也可以相互转化。二、健全和完善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一)“参政”的民主党派必然地与“权力”发生联系,理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参政”的民主党派必然地与“权力”发生联系,理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参政党与“权力”发生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民主党派成员通过在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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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政府及司法机关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参加国家政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