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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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辞职程序第二条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部门主管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由部门主管把员工辞职申请递交到人事办,申请辞职期间不予批假。第三条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通知离职日期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第六条所有离职员工的工资均在公司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第七条当月连续旷工三天或超假三天以上的(含三天)者,按自动辞职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论处第三章离职谈话第八条员工辞职时,该人事部主管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回答员工可能存在的问题;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第九条员工辞职时交接工作包括:1到相关部门移交工具及相关的资料。2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第十条自动离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第四章辞职手续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1公司的文件资料、项目资料;2公司办公用品;
f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5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第十五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第十九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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