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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溢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有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一、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二、购进食品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保质期等;三、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四、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五、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f食品退市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下列食品应当采取退市制度:1:未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食品名称、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等;2: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4: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6: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和合格的;三、发现上述食品自动进行退市处理;四、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退市通知后,应及时退市;五、退市处理的食品作好记录:时间、食品数量、生产者、产地、规格,及时通知供货商或生产者将食品拉走并做好记录;六、供货商和生产者未到来前,对退市食品做好装箱、包装处理,妥善保管,不得与合格食品混放;
f冷链销售管理制度
一、需要冷藏销售的食品在运输、贮存、销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二、冷链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三、食品进出必须建立专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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