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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及孕妇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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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及孕妇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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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用人机制、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女性员工及怀孕女工。职责行政部负责制定并执行女职工及孕妇的保护办法,提供相关设施及劳动保护措施,并监督各部门具体执行,各部门依本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本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工作程序公司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招聘、工资、福利、培训、升职、解雇或退休等政策时,坚持公平、平等的原则,不因员工的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工会会员资格、政党或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采取歧视行为,公司禁止在招工信息中加入有关性别歧视、区域要求、民族限制、信仰要求等歧视性内容。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女工,特别是怀孕女工的行为,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女工及怀孕妇女实施特别保护。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性胁迫、威胁、凌辱或剥削性质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接触。公司禁止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员工做怀孕体检或童贞测试。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公司均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各部门每月应定期根据员工自愿提报原则,统计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名单,统一提交《各部门女工怀孕、生产、哺乳期劳动保护统计表》到行政部,由行政部制定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保护内容如下: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安排其加班。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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