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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庭)
复议决定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3)决定种类包括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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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强制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执行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
表八、行政诉讼
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范围
不受理
(1)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
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依然可以起诉)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诉讼
一般情
管辖地域况
管辖特殊情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表九、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
行政处罚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责任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种类
期限
数罪并罚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最高3年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最高1年
刑事主刑有期责任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
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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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者主体用人单位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形式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签订合同
不签的后果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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