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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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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11年1月进入上海某电脑广告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对销售岗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实行考勤管理,但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出勤。每周五下午,公司的销售人员需到公司参加例会、汇报一周的工作小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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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工作非常努力,每个月都超额完成当月的销售业绩,但却经常因为跑客户而缺席例会。公司最初因陈某销售业绩不错而忽略了对其的管理,但是陈某缺席每周例会的情况越发严重。公司认为应当严肃公司纪律,故向其发出书面警告,称其多次无故缺席公司例会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并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按时参加周五的例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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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对通知未加理会,又连续多次无故缺席例会。公司无法忍受陈某无视公司纪律的行为,故以其无故旷工三日以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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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认为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工作系自行安排,不存在“旷工”一说,故对公司的违纪解除决定表示不服,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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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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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不定时工作制,如何认定旷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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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认为,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其销售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度,无需执行考勤管理规定,工作时间系自行安排。而且其每次缺席公司的例会都是为了跑客户,是在工作。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考勤,故也不存在所谓的“旷工”,公司不能因其缺席公司会议而认定其旷工,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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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虽然陈某的销售岗位系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需考勤,但应当服从公司安排进行出勤,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缺勤者以旷工处理。”该员工手册陈某亦有签收。陈某一直以来多次缺席公司例会,公司多次警告但是陈某屡教不改。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半年内旷工三天及以上的,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是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依法对陈某进行严重违纪处理,并无不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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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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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在经过审理后认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虽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不定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明确约定,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缺勤者,以旷工处理。故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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