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20070509154052作者:来源:网络浏览次数:538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健康发展,依法规范开展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学20038号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由普通高等学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
不具备独立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应向举办该独立学院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校本部)申请。第三条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规范管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第四条第五条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应由校本部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与校本部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一样,坚持统一标准。
鉴于独立学院在招生、教学和管理方面的特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要申请学士学位,其毕业设计成绩应在良好以上,同时,还应参加并通过受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委托的由校本部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校本部规定的其它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一般不少于三门: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第六条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独立学院向校本部申请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并共同签署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协议。校本部将签署的协议书报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备案。经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同意备者,方可开展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2、校本部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须制定本校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由校本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执行。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应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3、独立学院的本科生,应在第三学年开始时,根据校本部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条件,向校本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独立学院向校本部推荐申请者名单和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有关毕业设计等档案材料,并提供申请者r